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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在上班期间因本人私事外出而发生 交通 事故伤害

发布时间:2021-11-26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导读:惊呆!员工请假未获公司批准离岗,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一审:算,官司不停打到高院,法院判了...

今天股市行情网 决策主力编纂:毕陆名

员工请事假是在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若未获批擅自离岗失事故,这种状况算不算工伤,来看看这则案例是如何判决的。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倪某某系公司的员工。

2014年5月26日上午8时许,倪某某在上班期间以“家中有事”为由向车间主任作口头请假,后即骑电动车分开,前往藻溪镇三岙村其父亲家里。2014年9时30分,途经龙港镇三峰村九龙生态园前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并构成倪某某受伤。该交通事故经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倪某某负次要责任。

苍南县人社局于2014年8月29日受理倪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经查询拜访后,苍南县人社局认为倪某某请假未获批准,且在上班期间因自己私事外出而发生交通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

倪某某不平而提起本行政诉讼。

一审讯决:经请假后前往其父亲寓居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合理工夫、合理道路的高下班途中,人社局不认工伤谬误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 项的规定,在高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都会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前初步实施,适用于本案。依据该规定第六条第 二 项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在合理工夫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寓居地的合理道路的高下班途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第 六 项规定的“高下班途中”,人民法院应予撑持。

本案中,股票配资,倪某某经请假后前往其父亲寓居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属于上述规定的在合理工夫、合理道路的高下班途中发生。据此,苍南县人社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敷。倪某某哀求取消该行政行为并责令苍南县人社局从头作出认定,理由充裕,应予撑持。

据此判决:1.取消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2.限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倪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从头作出认定。

公司上诉:一审讯决谬误,哀求改判驳回倪某某的诉讼哀求

公司诉称:1.倪某某口头请假未获批准即擅自分开单位,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2.倪某某在请假时并未说明回其父母家中,原审讯决认定其在回父母家途中受伤,缺乏事实依据。哀求改判驳回倪某某的诉讼哀求。

二审讯决:下班是指规定工作的完毕或通过单位准假的方式视为完毕,在请假未获批准的状况下擅自分开单位,不属于下班,不能认定为工伤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股票配资网,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倪某某能否未经批准擅自分开单位、倪某某的受伤能否属于工伤等问题。综合各方意见,本院认为:1.依据公司提交的倪某某出具的担保书,可以证明倪某某在请假未获批准后擅自分开单位的事实。倪某某主张其在公司的胁迫下出具该担保书,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其他证据的认证意见与原判一致,据此认定的其他事实与原判无异。2.一般而言,下班是指规定工作的完毕或通过单位准假的方式视为完毕。倪某某在请假未获批准的状况下擅自分开单位,不属于下班。因而,最好的股票配资网,倪某某在分开单位途中遭到交通事故伤害,分歧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综上,本院认为,苍南县人社局作出被诉不予工伤认定,事实分明、适用法律正确、合乎法定步伐。原判认定倪某某在高下班途中受伤,并据此取消被诉不予工伤认定、责令苍南县人社局从头作出认定谬误,本院予以纠正。公司的上诉理由创立,本院予以撑持。

倪某某不平,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在请假未获批准的状况下擅自分开单位,不属于下班,在分开单位途中遭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属工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联结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倪某某、黄某某别离所作的查询拜访笔录的内容以及公司提交的由倪某某出具的《担保书》的记载,可以认定再审申请人倪某某在请假未获批准后擅自分开单位的事实。再审申请人倪某某申请再审时称涉案《担保书》系其被胁迫签署并非其真实意思暗示,但并未提供充裕证据予以证明,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再审申请人倪某某在请假未获批准的状况下擅自分开单位,不属于下班。据此,再审申请人倪某某在分开单位途中遭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分歧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二审讯决取消一审讯决、驳回倪某某的诉讼哀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倪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可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倪某某的再审申请分歧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倪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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