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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3日与中国工商银行(601398)江阴支行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1-11-25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导读:惊天大案!国有大行一支行原行长炒股血亏4000万,诈骗1300多万,欠债高达2.84亿...

决策主力编纂:毕陆名

银行被诈骗已不是什么新颖事儿,银行行长诈骗才叫劲爆!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某国有大行支行原行长投巨资炒a股港股亏掉4000多万元,为了归还此前结欠债务的本息,该原行长又干起了对外筹借资金处置惩罚资金拆借生意,还诈骗被害人1300多万元。据刑事裁定书显示,2013年9月初,孙浩兵对外结欠债务的本金数额达人民币2.84亿元摆布。不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惩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3年9月3日与中国工商银行(601398)江阴支行解除劳动合同



炒股血亏4000多万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孙浩兵,曾用名孙浩斌,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中国工商银行(601398)江阴北国支行原行长,户籍在江阴市。孙浩兵原在中国工商银行(601398)江阴支行工作,2005年起陆续担当中国工商银行(601398)江阴北国支行、长泾支行行长、北国支行副行长 主持工作 ,2013年9月3日与中国工商银行(601398)江阴支行解除劳动合同。

2007年至2008年间,孙浩兵出资人民币480万元购置了港股华基光电 后改名为中国源畅 的股票,局内人民币200万元摆布系其自有资金,其余人民币280万元摆布系向别人所借,后港股大跌致其吃亏人民币460余万元。

2013年9月3日与中国工商银行(601398)江阴支行解除劳动合同



孙浩兵为挽回丧失,操作其在银行工作的劣势,初步以处置惩罚资金转贷、拆借生意及协助理财等为由,答允支付1%至3%摆布不等的月息大量对外筹借资金,配资网,将所借资金一方面用于拆借给别人赚取息差,并用于归还债务本息,另一方面将资金投入国内A股市场用意通过炒股的方式“翻身”。不过大失所望,至2012年下半年,孙浩兵在国内A股市场吃亏共计达人民币3600余万元。

2013年9月3日与中国工商银行(601398)江阴支行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过程中,孙浩兵对外借款须支付高额利息,所借承兑汇票须承当贴息,拆借给别人资金所获取的利息无奈承当前述利息且局部资金难以收回,联结投资股票构成吃亏,至2012年底其对外结欠债务近人民币2亿元。2013年9月初,孙浩兵对外结欠债务的本金数额达人民币2.84亿元摆布。

处置惩罚资金拆借生意还债,成果也失败

炒股翻身这条路行欠亨,孙浩兵又操作职务便当干起了资金拆借生意,用意稳赚不赔。

2012年底,孙浩兵“幡然醒悟”,进行在股票方面投入资金,并对外筹借资金处置惩罚资金拆借生意,将所筹借资金中局部用于归还此前结欠债务的本息,此中处置惩罚资金拆借的款项中大局部拆借给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浩兵自陈其与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仰某、金某商议出借资金给该公司,待仰某、金某等人控制的香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后可募集资金,所募集资金可交被告人孙浩兵港币2亿元用于资金运作,其即可通过此方式归还债务、盘活资金。

至2013年7月底,被告人孙浩兵间接出借及代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当利息、贴息等共计达人民币7000万元摆布。

然而,好景不长!2013年7月20日,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仰某却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扣留,同年8月26日被拘捕,后于2017年5月因犯诈骗罪、不法占用农用地罪、受贿罪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讯处无期徒刑。

2013年7月22日,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某出境香港,并于同月2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扣留上网追逃。2013年8月中旬,孙浩兵得知仰某被公安机关采纳强制门径。

诈骗1300多万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既然炒股翻不了身,期货配资,资金拆借生意也还不起债,孙浩兵走投无路,只好铤而走险——诈骗!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2013年8月中旬,被告人孙浩兵得知仰某被公安机关采纳强制门径,局部债权人得知此状况即向其追讨债务,后仍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夫妇借得承兑汇票941.54916万元,于2013年8月19日至30日向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兄弟借得承兑汇票共计450.84万元,答允一个月到期支付与承兑汇票数额对应的现金,随即将承兑汇票以贴现或者间接使用的方式用于归还此前结欠张某甲、秦某甲、沈某甲、沈某乙及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本息,此中2013年8月30日向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借得130万元承兑汇票后于当日将110万元承兑汇票偿还给债权人黄国锋。

2013年9月3日与中国工商银行(601398)江阴支行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9月初,被告人孙浩兵因资金链断裂被债权人追讨债务无才华归还,经向中国工商银行(601398)江阴支行申请辞职后于2013年9月3日与中国工商银行(601398)江阴支行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债权人协商还款,而此时其对外结欠债务的本金数额达人民币2.84亿元摆布。

从此,被告人孙浩兵与债权人商议将债务总数额压降至人民币1.5亿元摆布,配资,并于2013年9月9日与包含被害人张某甲、沈某甲、沈某乙在内的债权人及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载明孙浩兵将对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共计人民币1.501亿元转让给债权人。被告人孙浩兵向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答允书》一份,载明以护卫孙浩兵个酬报前提,将孙浩兵人民币8010万元的借款划入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该笔人民币8010万元借款实际仍由孙浩兵个人承当归还,待仰某回来后和孙浩兵当面商谈归还承当局部借款。尔后,被告人孙浩兵及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并未依照《协议书》向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及沈某甲、沈某乙清偿债务。

2016年2月,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及沈某甲、沈某乙等人到江阴市公安局报案,称孙浩兵以借款为名诈骗大量现金。2016年3月31日,江阴市公安局经初核对孙浩兵涉嫌诈骗案备案侦查。2016年6月1日,被告人孙浩兵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蒙受查询拜访,归案后照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立功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孙浩兵于2015年间归还给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人民币2万元。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原审法院认为:孙浩兵以不法占有为宗旨,接纳虚构事实、瞒哄底细等方法骗取别人财帛,此中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承兑汇票941.54916万元,骗取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承兑汇票450.84万元 案发前偿还人民币2万元 ,数额出格宏大,其行为确已形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浩兵有期徒刑十一年,并惩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孙浩兵违法所得人民币1390.38916万元,发还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人民币941.54916万元,发还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人民币448.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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