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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当事人已部分履行

发布时间:2022-10-08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导读:总价凌驾2.6亿元、波及一家银行24%股权的大额股权转让,因参预方运营艰难而陷入停滞,银行方面却因为转让协议...

  总价凌驾2.6亿元、波及一家银行24%股权的大额股权转让,因参预方运营艰难而陷入停滞,银行方面却因为转让协议中的保证条款被要求承当连带补偿责任。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鹤壁农商行、鹤壁投资集团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讯决书。二审法院认定该保证条款无效,对一审讯决作出改判,银行方面由承当全副连带担保责任改为承当30%范围内的债务补偿责任。

  据理解,鹤壁投资集团系当地财政部属企业;鹤壁农商行则创立于2014年11月,去年11月河南省属国企——河南投资集团通过中小银行专项债对该行注资27.14亿元,该行注书籍钱亦增至33.5亿元。

  一份“四方协议”

  事情缘起2016年底。其时,为优化鹤壁农商行股权构造,加快鹤壁市级农商行组建步骤,在市金融办协调及领导下,鹤壁投资集团与河南大用公司、鹤壁农商行、鹤壁市金融办签署《四方协议》。

  协议约定了各方责任。此中,鹤壁投资集团将出资2.634亿元,受让鹤壁农商行1.317亿股股份,折合每股2元。以该行彼时总股本计算,该笔股权占比约24.12%。

  大用公司则负责落实永昌牧业、河南光荣集团、瑞贝卡(行情600439,诊股)公司为股权转让方,且担保前述企业同意转让股权。大用公司还需获得代为收取股权转让预付款的委托,并获得四家企业的有效授权。

  为排除将来股权转让限制,协议还约定大用公司应当负责四家持股企业解除不低于1.5亿股的股权质押,确保鹤壁投资集团或其指定企业可以受让股权。其时,前述四家企业别离持有鹤壁农商行5000万股股份,股权占比别离为9.16%,并列该行第一大股东。

  别的,协议签订后,鹤壁投资集团应及时向大用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预付资金2亿元,并在约定股权转让手续完成后支付剩余款项。据理解,协议签署当日,前述2亿元预付资金已支付完结。

  协议同时约定,假如监管部门不予批准鹤壁投资集团或其指定的企业相关股东资格,则该集团应在银行辅佐下从头指定企业,从头指定企业仍分歧乎股东资质的,大用公司应退还鹤壁投资集团已支付的预付款2亿元,期货配资网,并依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规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大用公司若不及时返还前述款项,鹤壁农商行向鹤壁投资集团承当全副责任,大用公司无条件同意该行从大用等四家企业股金分红及其他资金中扣除。

  依据披露,鹤壁农商行方面在《四方协议》中签字的是该行董事长陈某,且加盖该行公章。别的,配资,协议签署时,包含该行董事长、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在内的4名董事均在场。

  不到一个月,四方又签署《增补协议》。协议约定,该协议生效后,同时确认大用公司已解押0.5亿股鹤壁农商行股权手续,并将股权解押手续交予银行董事会保管后,鹤壁投资集团再向大用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预付资金0.6亿元;最后剩余的340万元股权转让资金则需在大用公司及其关联方2月底将股权转让手续完成后再行支付。

  《增补协议》签订后,大用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对其持有的鹤壁农商行股权停止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同日,鹤壁投资集团在《四方协议》签署当日支付2亿元股权转让预付金根底上,再向大用公司支付预付款0.6亿元。

  转让停滞,大股东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当连带补偿责任

  2017年上半年,鹤壁农商行总股本由5.46亿股增至6.37亿股。此中,大用公司、光荣集团、瑞贝卡公司、永昌牧业持股比例保持不乱,仍为9.16%,持股数量则别离增至5832万股。

  依照两份协议约定,相关股权转让有序推进。此中,大用公司间接持有的5832万股鹤壁农商行股权被转让给鹤壁投资集团指定的河南永优公司,该公司也是鹤壁投资集团旗下企业。

  2017年9月底,永优公司获得当地银监部门股东资格批复,后公司与大用公司于10月上旬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2元、总价1.164亿元获得该笔银行股权。

  但随后,因市场行情颠簸、银行业信贷政策调整、投资扩张速度过快等起因,大用公司呈现运营艰难,相关银行股权转让工作亦陷入停滞。2018年7月,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大用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正本方案出资2.634亿元受让1.317亿股银行股份,实际上只完成5832万股股权转让,支付的股权转让预付款却已达2.6亿元,鹤壁投资集团固然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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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鹤壁投资集团将大用公司、鹤壁农商行告上法庭,要求大用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本金1.4336亿元及利息1824.54万元,并补偿鹤壁投资集团经济丧失300万元;同时要求鹤壁农商行依照协议约定,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当全副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四方协议》《增补协议》的有效性;二是大用公司能否应当返还鹤壁投资集团股权转让款项本金及利息,并承当补偿责任;三是鹤壁农商行应否对上述债务承当连带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四方协议》《增补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暗示,且不违背法律避免性规定,而且当事人已局部履行,应为有效。

  针对第二点,一审法院认为,截至一审讯决前,大用公司并未提交得到其他三家企业同意大用公司代为转让所持鹤壁农商行股权的授权,因而协议实际上局部无奈履行。大用公司蒙受鹤壁投资集团2.6亿元,仅转让其持有的鹤壁农商行5832万股股权,鹤壁投资集团要求其返还上述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法院予以撑持。但不予撑持鹤壁投资集团提出的大用公司应支付其经济丧失300万元的要求。

  关于银行方面对前述款项的支付应否承当担保责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四方协议》明确约定,大用公司若不及时还款,鹤壁农商行担保向鹤壁投资集团承当全副责任。

  本案中,银行方面虽未向鹤壁投资集团提供股东会决议,但鹤壁农商行四位董事均插手了协议签订前的市长办公会,对银行的保证行为是明知的,银行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对于协议约定的担保责任所应承当的义务应当是明知,应是其真实意思暗示,合同有效。

  综上,一审讯决显示,大用公司应返还鹤壁投资集团1.4336亿元预付金本金及1824.54万元资金占用利息,鹤壁农商行对大用公司前述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银行不平提出上诉!

  二审改判:银行担责30%

  正本是优化股权构造,成果背上了巨额连带责任,银行方面自然也不平,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将鹤壁投资集团、大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改判驳回鹤壁投资集团主张鹤壁农商行对大用公司欠款承当连带责任。

  鹤壁农商行方面认为,一审讯决适用法律谬误,认定《四方协议》及保证条款有效并判决该行承当责任谬误。详细理由包含两点:

  一是,《四方协议》未经监管机构批准,至今未生效。一审讯决以该协议为框架协议,不是法律规定经批准威力生效的合同为由,认定为有效合同,违背法律规定。

  鹤壁农商行提出,《四方协议》约定鹤壁投资集团受让该行1.317亿股股份,后期无论如何履行都是对该目的的积极落实,依照商业银行法规定,是须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合同。

  别的,该行暗示,若案涉协议得以充裕履行,那么鹤壁投资集团通过关联方合计持有该行股份将濒临30%,这将重大违背国家法律和监管要求。协议之所以约定鹤壁投资集团有权指定其他企业代其作为受让方,是因为其知道本身资格和持股数量可能遭到国家立法和监管规则限制而采纳的躲避门径。

  二是,案涉保证未经有权机关决议而无效,且鹤壁投资集团明知陈某签署案涉保证条款属于越权,鹤壁农商行无需为此承当任何法律责任。

  鹤壁农商行提出,其担保问题初度出如今《四方协议》中,该协议签署之前的两次政府办公会议只是钻研了鹤壁投资集团增持该行股份的问题,但没有波及银行要为此承当保证责任的问题。

  别的,案涉保证属于银行为股东提供保证,必需经股东大会决议。案涉保证从未经银行股东大会决议,鹤壁投资集团也未尽审查义务,故保证无效。在案证据充裕证实鹤壁投资集团明知陈某越权,鹤壁农商行不应承当保证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二审过程中,河南高院首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四方协议》《增补协议》属于框架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暗示,且不违背法律避免性规定,已创立并生效,均系有效,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四方协议》波及鹤壁农商行提供保证的条款能否有效的问题,河南高院认为,大用公司系鹤壁农商行的股东之一,股票配资,银行为股东提供的保证却未经股东会决议,违犯了公司法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保证条款无效的责任承当问题,河南高院认为,鹤壁投资集团未对银行提供保证能否经股东会决议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且在合同存在较大履行风险状况下间接将大额预付金支付给大用公司,在签订及履行中存在主要过错。

  同时,鹤壁农商行方面明知《四方协议》中约定有其提供保证的内容,但未提出异议且仍盖章签字,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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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全案状况及双方过错水平,河南高院二审最终作出改判:大用公司返还鹤壁投资集团1.4336亿元预付金本金及1824.54万元资金占用利息,鹤壁农商行对大用公司不能归还局部在30%的范围内承当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