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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侵权事实

发布时间:2022-09-16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导读: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仅以理财经理口头告知所涉理财产品的钱回不来了,并未经过刑事或民事诉讼步伐,其提交的...

又有银行理财经理“飞单”,投资者应如何求偿?

日前,北京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多份投资者与兴业银行北京长安支行之间的诉讼文书。投资者斥资百万认购该支行理财经理引荐的多款“理财”,但相关“理财”投资均未收回,且理财经理称“钱回不来了”。

经理解,投资者们遭遇了理财经理的“飞单”,即暗里销售非银行代销产品给客户。投资者认为兴业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应承当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配资,在一、二审讯决中,法院均未撑持投资者的诉求,这又是为什么呢?

不存在侵权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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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白叟百万买“理财”

首先来看此中一起诉讼中的当事人,陈女士出生于1961年,是兴业银行长安支行的客户。陈女士自称,51配资,是在该支行解决存款业务时被介绍了银行客户经理马某,并自2012年起由马某负责她投资理财的详细业务。

陈女士暗示,自201211月起,马某以其银行客户经理客户经理的名义,在她并不知情、且不具备任何银行理财专业常识的前提下,以兴业银行长安支行的名义先后引荐包含“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一号”、“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三号”、“崇明田园旅游综合体私募投资基金”等在内的系列“理财产品”。

201211月至20189月,陈女士陆续以自有退休金购置马某推介的“理财产品”共20笔。且在以上购置环节中,马某均辅佐陈女士解决相关“理财产品”的所有购置手续,并领导陈女士签代理财产品认购《委托书》,协助她以银行转账等方式完成相关“理财产品”的购置流程。但陈女士自购置后,并未如期收到相关理财收益。

20197月,经重复询问,马某认可其此前推介的系列“理财产品”均并非兴业银行长安支行银行自营或代销的合法理财产品,而是马某个人代销的“飞单”产品。且相关“理财产品”均无奈收回资金老本,致使陈女士总计105万元认购本金无奈收回,构成了重大丧失。

同时,陈女士在此期间曾屡次要求兴业银行长安支行向她补偿经济丧失,但兴业银行长安支行均回绝支付。陈女士认为,兴业银行长安支行并未尽到其法定审慎运营义务,因其过错致使她遭受高达105万元的经济丧失,故其应当就其过错行为承当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

银行理财经理已停职

在庭审中,陈女士提交了包含其在内的多人签署的多份委托书,委托马某认购“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一号”、“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三号”、“崇明田园旅游综合体私募投资基金”等系列理财产品。

记者盘问投资者所认购的产品,相关私募基金或“理财”均无中基协登记立案信息。此外,股票配资,记者盘问到某裁判文书中,原被告双方曾签订过“中投久盈-汽车供应链X号”保理债权转让合同,目前被告公司(承当回购义务责任人)已被裁撤营业执照。

2012年至2018年期间,陈女士分多笔向马某个人账户汇入购置上述理财产品,款项共计155万元。陈女士自认收到马某的分红50万元,剩余本金及分红尚未收到。2020820日,马某被停职。

对于投资遭遇“飞单”的问题,投资者们也停止了多方举报。20212月,北京银保监局出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查询拜访意见书》,对相关状况作出回应。

经查,举报所涉马某向投资者推介、签署委托协议、代其购置的产品非兴业银行产品。经核查,马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作为银行员工,向投资者推介非银行产品,违背了“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等有关规定。二是作为银行员工,与客户之间存在非正常资金往来,违背了“严禁员工与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等有关规定。

标题

关于投资者反映的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在对员工培训不到位、对有过失的员工缺乏打点,未及时监视和纠正马某违规引荐销售非兴业银行理财产品,未尽到合理监管义务导致储户遭受丧失的问题,经核查,在马某屡次签署委托协议并代客户购置举报所涉产品的期间,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未及时发现和纠正马某存在的违规行为,反映出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在员工合规教育培训、员工异常行为打点方面存在不敷。

针对上述问题,北京银保监局称,将责令兴业银行北京分行限期改过,并敦促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进一步增强员工打点。

法院:证据不敷以证实丧失

对于陈女士的诉求,兴业银行长安支行暗示,其并非适格主体,不存在侵权事实,与陈女士遭受的丧失不存在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关系。

经一审法院询问,陈女士称,其一初步是在兴业银行长安支行购置正规理财产品,后马某建了一个微信群,初步暗里见面,案涉理财产品均系在兴业银行长安支行外所购置,并将款项间接打入马某个人账户。

后来,陈女士向马某理解理财产品的后续状况,马某称钱回不来了。并未报警,有微信群里的人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过马某,但被法院驳回。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本人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陈女士仅以马某口头告知所涉理财产品的钱回不来了,并未经过刑事或民事诉讼步伐,其提交的证据不敷以证实其实际丧失,故对于陈女士的诉讼哀求不予撑持。

在二审中,陈女士认为,本人已提交理财产品认购资料、转账流水凭证等相关证据原件,不存在不敷以证实丧失的情形。不过,二审法院同样未撑持陈女士的诉讼哀求。

值得存眷的是,陈女士的状况并非孤例。近期北京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数份投资者与兴业银行北京长安支行之间相似的诉讼文书,涉案金额均凌驾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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