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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驳回诉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的分析如下: #p#分页标题#e# 首先

发布时间:2022-08-07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导读:投资者李女士破费120万元认购基金产品,到期后吃亏31万元,遂状告基金销售公司。近日,这起财产侵害补偿纠纷二...

  投资者李女士破费120万元认购基金产品,到期后吃亏31万元,遂状告基金销售公司。近日,这起财产侵害补偿纠纷二审终审讯决成果出炉,股票配资网,李女士的上诉哀求被驳回,维持一审讯决。

  破费120万元认购了财通基金旗下公募专户理财产品,不虞到期之后接受巨额吃亏,于是,投资者李女士将代销机构钱景基金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补偿产品吃亏以及其他丧失和费用。

  8月4日,法院公布的二审裁决书显示,驳回了李女士在一审的全副诉求,维持一审原判。

  为何李女士索赔不可?

  投资公募专户巨亏

  依据投资者李女士在一审中的诉讼哀求,2016年5月钱景公司理财师向她引荐一款低风险高收益理财产品,并让她存眷钱景财务公众号里的宣传质料。李女士在钱景产业公众号看到财智定增9号(财智定增9号资产打点方案资产打点合同)的宣传,宣传中使用近乎无风险,保底,打折买牛股不涨也赚钱等宣传,投向标的列举了4个优异股票。

  天眼查信息显示,北京钱景基金销售公司创立于2012年11月,公司大股东为北京财智结合理财参谋有限公司。

  在李女士咨询理财师后,得知这是一款低风险高收益产品,就依照对方要求通过网银打款120万元到财通基金账户,18个月期限到了,联络钱景公司理财师要求兑付时得知产品逾期并吃亏,至2019年3月清算完毕,共丧失本金30余万元,屡次联络钱景公司退赔无果,得知资金基本没有用于参预宣传材猜中任何一支股票的定增。

  李女士认为,钱景公司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厌恶风险的投资人,宣传质料违规公开虚假宣传,宣传质料与合同纷歧致。

  李女士提出:1.判令钱景公司补偿投资财智定增9号的本金丧失313984.88元。2.判令钱景公司依照宣传质料的预期收益补偿利息丧失。3.本案诉讼费和差旅费、律师费等因诉讼构成的一切费用由钱景公司承当。

  不过,钱景公司差异意上述李女士的诉讼哀求。钱景公司认为:1.案涉产品销售机构为财通基金打点有限公司,李女士如认为销售效劳对其构成侵害,应向销售机构主张势力。2.钱景公司已按监管要求辅佐财通公司履行适当性义务,在辅佐财通公司完成销售过程中,无分歧规行为。3.钱景公司及财通公司从未答允保底收益,不应承当李女士的投资丧失。4.李女士已知悉并确认自愿承当案涉产品投资风险,应遵循买者自傲准则,自行承当投资风险。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1日,资产委托人李女士与资产打点人财通基金、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行情601398,诊股)上海市分行签订《财通基金-财智定增9号资产打点方案资产打点合同》,约定李女士认购金额为120万元,并载明该资产打点方案为混合型产品,属于高风险、高收益投资种类。

  诉讼中,李女士向法院提交的其持有的财通9号基金合同,该合同上的签署日期为手写2016年6月9日。经询,李女士确认该日期是其后来自行填写;钱景公司对该日期不承认,确认合同签署日期为其提交的合同上李女士签署的2016年6月1日。双方就合同签署日期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同日,李女士向财通公司汇款120万元并注明“李xx认购财智定增9号”。

  在签署前述合同过程中,李女士于2016年6月1日填写了《个人投资者风险属性评估问卷》,包含在“往往高收益的基金产品随同着高风险,您筹备承当多大的风险”处选择为“我乐意投资最具增长潜力的基金产品,也乐意为了更高的收益接受大幅度的风险变动”。

  李女士2016年6月1日签订的《资产打点方案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中投资者声明局部载明“自己已知晓并确认本次投资的资产打点方案产品风险可能跨越自己风险接受才华的状况,自己自愿履行投资人的各项义务,自行承当资产打点方案投资风险,担保所提供的质料真实、有效,并确认本申请表所填写信息之真实性和精确性”。李女士在该投资者声明处签字。

  诉讼中,李女士称曾就本案波及的问题向中国证券监视打点委员会北京监视局(下称“北京证监局”)反映。双方就此向法院提交了北京证监局2020年7月16日给李女士的回函(京证监回答复字第2020-1922号),该回函载明:“钱景基金(即钱景公司)向您推介财智定增9号并负责履行适当性义务,针对您反映的钱景基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财智定增9号的问题,我局将依规予以办理。现有证据不敷以证实钱景基金在您反映的其他事项中存在违背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的情形,您提出的民事补偿诉求,建议您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司法门路处置惩罚惩罚。”经询问,双方确认,针对李女士反映的钱景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财智定增9号的事宜,北京证监局尚未作出进一步办理。

  一审驳回诉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的剖析如下:

标题

  首先,关于李女士所称钱景公司未尽适当性义务一节,本院认为,李女士在其签署的《资产打点方案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和《个人投资者风险属性评估问卷》中,均有产品风险等级超过其风险接受才华时依然购置该产品的意思暗示,尤其是在《个人投资者风险属性评估问卷》中“假如您所购置产品的风险等级超过您的评测成果,您能否同意继续购置”处,李女士在可以选择“否”的状况下选择了“是”。在此状况下,无论其购置的产品能否超过其风险评估成果,钱景公司均不存在违背适当性义务的情形,故李女士称钱景公司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按照,本院不予采信。

  李女士称包含前述申请表和评估问卷在内的相关文件只要签名是其自己所签,其他内容非自己填写的主张,本院认为,李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华的成年人,其应当知晓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即代表其对该文件内容予以确认,即使该文件内容非其自己填写亦不影响其签字的效力。至于李女士称其未理解文件内容的主张,本院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华人的成年人,在签字之前不确认签署内容鲜亮分歧乎常理常情,其就前述签署内容与其真实意思不符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其次,关于李女士称钱景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一节,本院认为,诉讼中,李女士确认其在购置本案理财产品之前,曾通过钱景公司屡次购置大额理财产品,且与钱景公司工作人员保持联络,钱景公司亦确认李女士系其老客户,其工作人员是向公司老客户推介相关产品。在此状况下,李女士对钱景公司来说,并不属于不特定对象,即使钱景公司存在其他向不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的状况,亦与李女士无关,不能据此认定钱景公司在向李女士推介产品系向不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故李女士的前述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再次,关于李女士称钱景公司存在夸大宣传等不当宣传行为一节,本院认为,李女士就其该局部主张,并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其对钱景公司提交的推介资猜中既往业绩形容了解为夸大宣传、保底答允系其个人误解,故李女士该局部主张证据不敷,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李女士提交的公众号截图,因其来源无奈核实,且钱景公司不予承认,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关于李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仅为截图,真实性无奈核实,钱景公司对此亦不予承认,故本院对该证据亦不予采信。

  最后,关于李女士称钱景公司未理解其财产情况及风险偏好,未告知风险一节,本院认为,李女士在购置本案涉诉理财产品时,填写了《个人投资者风险属性评估问卷》,该问卷中主要内容即为风险偏好和财产情况内容,李女士称钱景公司未理解其财产情况及风险偏好的主张,鲜亮与事实不符;同时,李女士前述的基金合同中包孕了产品的风险告知内容,李女士亦在该合同上签字确认并录像,故李女士称钱景公司未告知其产品风险情况的主张亦与事实不符。综上,本院对李女士的该局部主张不予采信。

  综合以上剖析,李女士所称钱景公司在其购置理财产品中存在的不当行为的主张,证据不敷,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在此状况下,李女士要求钱景公司补偿其理财产品的丧失及其他丧失的诉讼哀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按照,股票配资,本院不予撑持。

  审维持原判

  8月4日,北京法院审讯信息网公布了二审民事判决书。依据判决书,李女士不平一审讯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2年7月14日备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李女士提交了证据,期货配资网,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停止了证据替换和质证。法院认为,当事人对本人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敷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当倒霉后果。本案中,北京证监局的文件内容不能表现与本案及李女士针对本案双方纠纷停止举报的关联,亦不能证实该局认定钱景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财智定增9号。

标题

  李女士在钱景公司间断多年屡次购置大额金融产品,其自己并非没有投资理财经历,应熟知购置产品的方式、流程,其在签署《资产打点方案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和《个人投资者风险属性评估问卷》中,均有产品风险等级超过其风险接受才华时依然购置该产品的意思暗示,在“假如您所购置产品的风险等级超过您的评测成果,您能否同意继续购置”的发问被选择“是”,亦有李女士手持身份证和基金合同并口述合同相关内容的视频。

  故一审法院联结在案其他证据认定钱景公司已尽适当性义务,向李女士推介产品并非向不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已尽到提示告知及理解产品的义务等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对李女士所提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均不予采用。综上所述,李女士的上诉理由不能创立,其上诉哀求应予驳回。一审讯决认定事实分明,办理成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二审讯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09元,由李女士累赘。本判决为终审讯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