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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债权

发布时间:2022-07-18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导读:由于作为原告的邮储银行凌源市支行向法院提供的借款人住址及电话信息不精确,法院按照该信息均无奈联络到被告...

日前,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中国邮政储备银行凌源市支行起诉借款人的案件。

裁定书显示,配资,2020年6月15日邮政储备银行凌源市支行与被告刘某健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授信额度金额为125,000元,股票配资网,额度存续期最长36个月。

被告刘某健于2020年6月16日支用贷款125,000元,但其并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贷款逾期。截止2022年1月17日贷款已逾期397天,形成合同违约,股票配资,目前尚欠贷款本金104,420.86_元。

邮政储备银行凌源市支行先后数次催要,被告均不予归还。按照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违约条款约定,被告人的违约行为重大影响了原告的债权,故诉至法院。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认为,在原告邮政储备银行凌源市支行起诉后,其虽向法院提供了被告的住址及电话信息,但法院按照该信息均无奈联络到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精确送达信息,致使法院无奈送到达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市支行起诉。

被告人的违约行为重大影响了原告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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