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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一客户设置本机构发卡数量上限

发布时间:2022-07-10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导读:强化信誉卡业务运营打点、严格标准发卡营销行为、严格授信打点和风险管控、严格管控资金流向、片面增强信誉卡...

银保监会与央行联手整顿信誉卡市场乱象。

近一时期局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理念粗放,效劳意识不强,风险管控不到位,存在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行为。

7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誉卡业务标准安康开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息费收取、过度授信、睡眠卡、联名卡等提出治理要求。

对单一客户设置本机构发卡数量上限

对单一客户设置本机构发卡数量上限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间接或者直接以发卡数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者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者主要查核指标。应当连续采纳有效门径防备伪冒欺诈办卡、过度办卡等风险。

强化睡眠信誉卡动态监测打点,严格控制占比。间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恒久睡眠信誉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数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凌驾20%,凌驾该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

以鲜亮的方式向客户展示最高年化利率程度

在与客户订立信誉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风险提醒内容应当严格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以鲜亮的方式向客户展示最高年化利率程度,以及使用信誉卡波及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确保客户留心和了解条款内容。

在为客户开明信誉卡网络支付功能时,应当充裕履行事前告知义务,与客户就网络支付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就开明事宜获得客户确认同意。

关键环节积极采纳录音录像或其他有效门径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誉卡客户身份核验和办卡意愿核验等关键环节积极采纳录音录像或其他有效门径完好客不雅观记录和保存风险提醒、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确保记录信息片面、精确、不成窜改和可回溯,并能够满足我国境内金融打点部门监视查抄和司法机关查询拜访取证的要求。

记录的信息质料自客户业务存续期完毕起应当至少保存5年。

严格防备多头借贷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增强对信誉卡客户的资信审核,对经查在差异机构存在多项债务记录的客户,应当从严审核,严格防备多头借贷风险。

未经客户同意不得调升授信额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施行严格审慎的信誉卡授信额度动态打点,至少每年对信誉卡客户的授信额度施行一次从头评估、测算和确定。对于风险情况呈现恶化的客户应当增强监测剖析,及时采纳调减授信额度等门径。对调升客户授信额度的,应当从头停止授信审批,未经客户同意不得调升授信额度。

严格管控信誉卡资金资金流向

信誉卡资金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投资等领域,严禁流入政策限制或者避免性领域。

对可疑信誉卡、可疑交易依法采纳管控门径,连续有效防控套现、欺诈风险,防备信誉卡被用于违法立功流动。

片面增强信誉卡分期业务标准打点

为客户解决分期业务应当设置事前独立申请、审批等环节,以简明易懂方式充裕披露分期业务性质、解决步伐、潜在风险和违约责任等,并由客户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确认知晓。应当与客户就每笔分期业务独自签订合同(协议),股票配资网,不得与其他信誉卡业务合同(协议)混淆或者捆绑签订。不得对已解决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解决分期,分期业务期限不得凌驾5年。

严格竞争机构打点

总行信誉卡业务打点部门或者信誉卡专营机构总部应当对竞争机构制定明确的准入、退出规范和打点审批步伐,并实行名单制打点。发现竞争机构提供不公平分歧理竞争条件或者效劳的,或未按约定履行交易信息传输义务的,应当回绝竞争或者依据合同约定终止竞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自营渠道受理信誉卡申请、客户信息收罗、身份验证、发卡审核、合同(协议)条款签订等业务环节,不得通过竞争机构打点和控制的互联网平台、页面或者其他电子渠道施行,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明晰精确。

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停止催收

标题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落实催收打点主体责任,股票配资网,严格制定并施行催收业务审计查抄、投诉办理等打点制度,标准催收行为,不得违法违规提供或者公开客户欠款信息,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停止催收。一直增强本机构催收才华成立,降低对外包催收的依赖度。增强对外包催收机构的打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至少在本机构官方渠道统一公开委托催收机构名称、联络方式等有关信息。

摸索成长线上信誉卡业务等创新形式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适应经济开展和出产者金融需求的晋级变革,合理应用新技术、新渠道、新形式一直优化信誉卡效劳功能,丰硕产品供给,连续有效降低信誉卡各种使用老本。

银保监会商人民银行依照风险可控、安妥有序准则,推进信誉卡行业创新工作,通过试点等方式摸索成长线上信誉卡业务等创新形式。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促进信誉卡业务标准安康开展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13号

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打点部、各省会(首府)都会中心支行、各副省级都会中心支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连通(杭州)技术效劳有限公司:

为标准信誉卡业务运营行为,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竞争机构打点责任,提升信誉卡效劳质效,护卫金融出产者合法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开展思想,促进信誉卡业务以高质量开展更好撑持科学理性出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信誉卡业务运营打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审慎稳健的信誉卡开展战略,经本机构董事会或者高级打点层审核同意,并连续有效施行和按期评估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开展战略合理制定信誉卡年度运营打点目的与方案。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设科学合理的信誉卡业务绩效查核指标体系和薪酬支付机制。合规运营类指标和风险打点类指标权重应当鲜亮高于其他类指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期评估和确定对信誉卡业务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岗位和人员范围,施行严格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打点。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誉卡资产质量分类规范和认定步伐,片面精确及时反映资产风险情况。增强资产质量迁徙趋势剖析,设定风险预警指标,连续有效识别、计量、监测、预警、防备和从事风险,精确把握不良资产的规模和构造,按步伐及时从事、核销。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施行信誉卡业务的员工行为打点,成长连续监视和按期排查,施行对重要岗位、重点人员业务行为的全流程监视,建设并完善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和记录机制,有效监测、识别、预警和防备信誉卡业务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增强对本机构处置惩罚信誉卡业务员工的合规培训和出产者权益护卫培训,每人每年培训工夫合计不得少于30小时。

二、严格标准发卡营销行为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间接或者直接以发卡数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者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者主要查核指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连续采纳有效门径防备伪冒欺诈办卡、过度办卡等风险。对单一客户设置本机构发卡数量上限。强化睡眠信誉卡动态监测打点,严格控制占比。间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恒久睡眠信誉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数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凌驾20%,政策法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附加政策功能的信誉卡除外。凌驾该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银保监会可依据监管必要,动态调降恒久睡眠信誉卡的比例限制规范。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信誉卡绑定支付账户等其他账户时应当尊重客户真实意愿,并提供同等便当水平的解除绑定效劳。客户申请销卡的,应当在确认无未结清款项后,及时完成解决。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成长信誉卡业务应当实在增强营销宣传打点。在与客户订立信誉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风险提醒内容应当严格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以鲜亮的方式向客户展示最高年化利率程度,以及使用信誉卡波及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确保客户留心和了解条款内容。应当向客户主动告知本机构咨询、投诉受理渠道,以及信誉卡章程、客户签订的信誉卡业务申请表、相关合同(协议)的盘问渠道,并将还款通知、逾期信息上报等事项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在为客户开明信誉卡网络支付功能时,应当充裕履行事前告知义务,与客户就网络支付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就开明事宜获得客户确认同意。

标题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誉卡客户身份核验和办卡意愿核验等关键环节积极采纳录音录像或其他有效门径完好客不雅观记录和保存风险提醒、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确保记录信息片面、精确、不成窜改和可回溯,并能够满足我国境内金融打点部门监视查抄和司法机关查询拜访取证的要求。记录信息应至少包含:信誉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实资料、与信誉卡申请相关的财务情况、信贷记录、宣传销售文本、信誉卡章程和签署后的领用合同(协议)、重要提示及确认信息等。记录的信息质料自客户业务存续期完毕起应当至少保存5年。

(九)未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内部统一资格认定,任何人员不得处置惩罚该机构信誉卡发卡营销流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本机构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提供信誉卡营销人员信息盘问方式。信誉卡营销人员应当事前向客户出示载有发卡机构标识及个人工作信息的工作证件,并向客户告知信誉卡营销人员信息盘问方式。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施行严格的信誉卡营销行为打点。不得答允发卡或者答允赐与高额授信;不得停止欺诈、虚假宣传;不得采纳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营销信誉卡。

三、严格授信打点和风险管控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增强对信誉卡客户的资信审核,通过金融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等合法渠道理解剖析客户信誉情况,施行须要的多维度穿插验证,自主审核判断客户身份和辨别申请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好性、时效性。对经查在差异机构存在多项债务记录的客户,应当从严审核,严格防备多头借贷风险。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客户信誉情况、收入情况、财务情况等合理设置单一客户的信誉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并纳入该客户在本机构所有授信额度内施行统一打点。在信誉卡总授信额度内,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不得凌驾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学生信誉卡,应当事前落实第二还款来源。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单一客户施行充裕尽职查询拜访,51配资,对所获知该客户在其他机构的所有信誉卡授信额度施行合并打点。在授信审批和调升授信额度(含临时调升额度)时,应当在该客户本机构信誉卡总授信额度内相应扣减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誉卡授信额度,监测本机构新发卡客户同时在其他机构申请信誉卡状况,施行相应的额度扣减。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施行严格审慎的信誉卡授信额度动态打点,至少每年对信誉卡客户的授信额度施行一次从头评估、测算和确定。对于风险情况呈现恶化的客户应当增强监测剖析,及时采纳调减授信额度等门径。对调升客户授信额度的,应当从头停止授信审批,未经客户同意不得调升授信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设置调升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合理设定授信额度临时调升的幅度、次数、工夫距离和有效期等。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设健全信誉卡风险模型开发、测试、评审、应用、监测、校正、优化和退出的全流程打点机制,确保风险模型开发与评审环节互相独立,并至少每年对风险模型停止从头评审和及时更新优化。使用竞争机构辅助提供的信誉卡有关风险模型时,应当遵循可解释、可验证、通明、公平准则,不得将风险模型打点职责外包。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和高级打点层应当理解信誉卡相关风险模型的作用与局限。

四、严格管控资金流向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纳有效门径及时、精确监测和管控信誉卡资金实际用途。信誉卡资金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投资等领域,严禁流入政策限制或者避免性领域。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应当建设健全对套现、盗刷等异常用卡行为和不法资金交易的监测剖析和拦截机制,对可疑信誉卡、可疑交易依法采纳管控门径,连续有效防控套现、欺诈风险,防备信誉卡被用于违法立功流动。依法完好记录、保存信誉卡交易等信息,并连续满足我国境内金融打点部门监视查抄和司法机关查询拜访取证的要求。

标题

(十七)收单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要求精确标识交易信息,向清算机构完好上送并传输至发卡银行业金融机构,便当发卡银行业金融机构识别与判断风险,保障信誉卡交易安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可得交易信息,向客户完好、精确展示交易信息,收到的交易信息分歧乎相关规定的,应当审慎评估并采纳须要风险防备门径。清算机构应当按规定制定完善跨机构支付业务报文规则,并对存在漏报、错报、伪造交易信息等行为的成员机构采纳须要门径。交易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交易工夫、交易国别、境表里交易标识、交易地点(包含网络交易平台名称)、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商户名称及类别等真实反映交易场景的须要信息。波及个人敏感信息的,应当采纳脱敏等方式停止个人信息护卫。

五、片面增强信誉卡分期业务标准打点

(十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标准信誉卡分期业务打点。为客户解决分期业务应当设置事前独立申请、审批等环节,以简明易懂方式充裕披露分期业务性质、解决步伐、潜在风险和违约责任等,并由客户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确认知晓。应当与客户就每笔分期业务独自签订合同(协议),不得与其他信誉卡业务合同(协议)混淆或者捆绑签订。信誉卡分期资金需划转至客户自己账户的,应当划转至除信誉卡之外的自己银行结算账户,并依照预借现金业务停止额度和期限打点。

(十九)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已解决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解决分期,《商业银行信誉卡业务监视打点法子》(中国银行业监视打点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规定的本性化分期还款协议除外。不得对分期业务提供最低还款额效劳。不得仅提供或者默认勾选一次性收取全额分期利息的选项。

(二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审慎设置信誉卡分期透支金额和期限,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分期业务期限不得凌驾5年。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凌驾人民币5万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得凌驾2年。

(二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和业务解决页面以鲜亮方式展示分期业务可能孕育发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程度和息费计算方式。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老本时,应当统一接纳利息模式,并明确相应的计息规则,不得接纳手续费等模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二)客户提早结清信誉卡分期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如实际占用的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客户合同约定计收费用。

六、严格竞争机构打点

(二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成长信誉卡业务竞争时,应当实在落实业务合规审查主体责任,增强与竞争机构在从业人员合规和出产者护卫培训等方面的协作。总行信誉卡业务打点部门或者信誉卡专营机构总部应当对竞争机构制定明确的准入、退出规范和打点审批步伐,并实行名单制打点。应当与竞争机构签订书面竞争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责。发现竞争机构提供不公平分歧理竞争条件或者效劳的,或未按约定履行交易信息传输义务的,应当回绝竞争或者依据合同约定终止竞争。本通知所称竞争机构包含但不限于信誉卡广告推介、支付结算、信息科技、增值效劳和催收等业务环节成长竞争的各类机构。

(二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自营渠道受理信誉卡申请、客户信息收罗、身份验证、发卡审核、合同(协议)条款签订等业务环节,不得通过竞争机构打点和控制的互联网平台、页面或者其他电子渠道施行,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明晰精确。通过竞争机构打点和控制的渠道停止账单金额或者应还款金额盘问的,应当获得客户的独自同意,并采纳须要门径保障客户的个人信息安详。对于通过其他竞争机构渠道场所转入本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申请信誉卡的出产者,应当要求竞争机构就渠道场所权属主体区别作出专门提示。

标题

(二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单一竞争机构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多家竞争机构各类渠道获取信誉卡申请的,批准信誉卡的发卡数量合计不得凌驾本机构信誉卡总发卡数量的25%,授信额度合计不得凌驾本机构信誉卡总授信额度的1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承当本机构联名卡的运营打点主体责任,确保联名卡竞争双方在所有信誉卡相关业务环节平等出现各自品牌,不得间接或者变相由联名单位代为行使银行职责或者用联名单位品牌替代银行品牌。应当连续增强对联名单位运营风险、名誉风险和其他倒霉影响的剖析和监测,严格防备风险向本机构传导。除通过本机构自营渠道获得客户独自授权的,不得向联名单位回传与其提供的主营业务领域权益效劳无关的信息。不得通过发行联名卡或者借助联名单位渠道超过运营区域限制成长业务。增强与银行卡清算机构协作,建设完善联名卡发卡业务规则。

(二十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审慎充裕评估联名单位与信誉卡产品定位的匹配度。联名单位应当是为信誉卡客户提供本单位主营业务领域权益效劳的非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与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处所金融组织等竞争发放联名卡,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八)银行业金融机构成长联名卡竞争的业务范围,应当限于联名单位宣传推介及提供其主营业务领域的权益效劳。联名单位提供数据剖析、技术撑持、催收等其他效劳的,应当另行签订专门合同,并依照收益风险匹配准则别离约定双方权责,差异竞争内容类别之间不得互相混淆和穿插捆绑。

(二十九)联名单位在联名卡业务竞争中间接或者变相参预信誉卡收入或者利润分成,或者将收费规范与信誉卡透支金额等指标不当挂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进行与其停止联名卡竞争。

(三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落实催收打点主体责任,严格制定并施行催收业务审计查抄、投诉办理等打点制度,标准催收行为,不得违法违规提供或者公开客户欠款信息,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停止催收。一直增强本机构催收才华成立,降低对外包催收的依赖度。增强对外包催收机构的打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至少在本机构官方渠道统一公开委托催收机构名称、联络方式等有关信息。

七、增强出产者合法权益护卫

(三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设出产者权益护卫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并纳入信誉卡业务风险打点和内部控制体系。按期严格审查信誉卡格式合同,制止呈现损害出产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

(三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属地打点、分级负责、及时当场处置惩罚惩罚的准则,依法妥善办理风险事件及客户投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机构运营规模、业务开展趋势、投诉数量装备充沛的岗位人员,并确保其能够充裕获取履职所需权限和资源。

(三十三)在依法合规和有效笼罩风险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市场化准则科学合理确定信誉卡息费程度,实在提升效劳质效,连续采纳有效门径,降低客户息费累赘。

(三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数据安详、个人信息护卫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征信打点有关规定,遵循“合法、正当、须要”准则,应当在竞争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使用客户信息的宗旨、方式和范围,客户信息保密责任义务,以及防控客户信息泄露风险的有效门径。不得与违法违规停止数据办理的机构成长竞争。

八、增强信誉卡业务监视打点

(三十五)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增强对信誉卡业务的风险识别、监测、预警、防控和从事,一直强化对信誉卡业务相关的各类业务流动的延伸监测和标准。对违背本通知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打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采纳相关监管门径或者施行行政惩罚。

(三十六)银保监会商人民银行依照风险可控、安妥有序准则,推进信誉卡行业创新工作,通过试点等方式摸索成长线上信誉卡业务等创新形式。

(三十七)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充裕阐扬行业自律本能机能,连续完善信誉卡业务自律规则和风险评价体系等,增强自律惩戒和传递。

标题

(三十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渡期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2年,存量业务分歧乎本通知规定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并在6个月内依照本通知要求完成业务流程及系统改造等工作,改造后新增业务应当合乎本通知规定。

(三十九)本通知由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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