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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内容标准】 网络营销宣传内容应当与金融产品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发布时间:2021-12-31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导读:十条【冲击不法金融流动营销】金融打点部门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增强对不法金融流动网络...

  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门就《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打点法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不法金融流动提供网络营销效劳,51配资,包含但不限于不法集资、不法发行证券、不法放贷、不法荐股荐基、虚拟货币交易、外汇按金交易等;不得为私募类资产打点产品、非公开发行证券等金融产品成长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

  意见稿全文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打点法子(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按照】为标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流动,保障金融出产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安康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打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合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产者权益护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护卫法》《期货交易打点条例》《防备和从事不法集资条例》《互联网信息效劳打点法子》《金融信息效劳打点规定》等,制定本法子。

  第二条【适用范围】金融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运营者成长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适用本法子。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法子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打点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处置惩罚金融业务的机构。本法子所称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设想、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效劳,包含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资产打点产品、保险、支付、贵金属等。

  本法子所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机构成长网络营销提供网络空间运营场所、信息交互、交易拉拢等效劳的网站、挪动互联网应用步伐、小步伐、自媒体等互联网媒介。

  本法子所称网络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对金融产品停止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流动,包含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出产者购置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

  第四条【根本准则】成长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恪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社会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合作,保障金融出产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个人信息安详,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金融出产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营销资质】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打点部门许诺的业务范围内成长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明确规定或授权外,金融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和个人成长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第六条【避免网络营销产品】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不法金融流动提供网络营销效劳,包含但不限于不法集资、不法发行证券、不法放贷、不法荐股荐基、虚拟货币交易、外汇按金交易等;不得为私募类资产打点产品、非公开发行证券等金融产品成长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

  第二章 营销宣传内容标准

  第七条【审核责任】金融机构应当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设内容审核机制,落实金融出产者权益护卫有关要求,有关审核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宣传内容对金融产品停止宣传推介,不得擅自变换营销宣传内容。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宣传推介金融产品的,口径应与金融机构审核的网络营销宣传内容保持一致。

  第八条【内容规范】网络营销宣传内容应当与金融产品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包孕产品名称、产品提供者和销售者名称、产品立案或批复信息、产品期限、功能类型、利率收费、风险提示、限制金融出产者势力和增强金融出产者义务的事项等关键信息,不得有严峻遗漏。

  网络营销宣传内容应当精确、通俗,合乎社会主义精力文明成立的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不雅观,倡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安康的出产不雅观。

  第九条【避免内容】网络营销宣传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二)引用不真实、不精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质料;

  (三)明示或体现资产打点产品保本、答允收益、限定丧失金额或比例;

  (四)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打点产品等金融产品简略类比;

  (五)操作国务院金融打点部门的审核或立案为金融产品提供增信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避免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营销宣传行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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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分区展示】对于存款、贷款、资产打点产品、保险、支付、贵金属等差异类别、差异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应当别离设立宣传展示专区。

  第十一条【精准营销】成长精准营销,最好的股票配资网,应当恪守适当性打点要求,将金融产品推介给适当的金融出产者。依据金融出产者趣味爱好、出产习惯等成长精准营销的,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推送的选项或便利的回绝方式。

  第十二条【避免骚扰性营销】成长营销宣传不得影响别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挪动终端。以弹出页面等模式成长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识表记标帜,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坑骗、误导用户点击金融产品营销内容。

  第十三条【组合销售】接纳组合方式营销金融产品,应当以显著方式揭示金融出产者留心,不得将组合销售金融产品的选项设定为默认或首选。

  第十四条【新型网络营销】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事前审核,指定合规人员审看直播或访问相关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增强营销行为可回溯打点,51配资,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质料以供检验。

  第十五条【嵌套销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贷款、资产打点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效劳,不得在支付页面中将贷款、资产打点产品等金融产品作为支付选项,以默认开明、一键开明等方式销售贷款、资产打点产品等金融产品。

  第十六条【避免代言】不得操作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的名义或者形象作引荐、证实。

  金融机构应当恪守金融打点部门有关规定,不得操作演艺明星的名义或形象作引荐、证实。

  第四章 营销竞争行为标准

  第十七条【责任划分】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运营者成长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应当作为业务主体承当打点责任。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运营者未按约定履行受托义务,侵害金融出产者权益或构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承当相关责任。

  未经金融打点部门批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包含但不限于就金融产品与出产者停止互动咨询、金融出产者适当性测评、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不得通过设置各种与贷款规模、利息规模挂钩的收费机制等方式变相参预金融业务收入分成。

  金融机构操作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网络空间运营场所,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详、数据和个人信息安详。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遵守信息技术效劳本位,不得变相成长金融业务流动,不得借助技术技能花样协助竞争金融机构躲避监管。

  第十八条【事前评估】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运营者或者操作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网络空间运营场所成长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建设事前评估机制,依照互联网平台资质和承当责任相匹配的准则,从电信业务资质、运营状况、技术实力、效劳质量、业务合规和名誉等方面停止评估。

  第十九条【书面协议】金融机构应当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运营者签订书面竞争协议。竞争协议应当包孕竞争范围、操纵流程、各方权责、出产者权益护卫、数据安详、争议处置惩罚惩罚、竞争事项变换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连续打点】金融机构应当连续跟踪评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运营者的合规性、安详性以及协议履行状况,及时识别、评估、防备因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运营者违约或运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如发现违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及时整改,情节重大的,立刻终止竞争,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相关打点部门。

  第二十一条【信息安详】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采纳须要的技术安详门径,保障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好性,防止其他机构和个人不法破解、截留、存储有关数据。

  金融机构操作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网络空间运营场所,应当防止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法破解、截留、存储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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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入驻打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为金融机构提供网络空间运营场所,应当建设准入打点机制,对入驻金融机构从资质资格、业务合规、社会名誉等方面停止评估;建设运营行为监测机制,发现不法金融流动,立刻采纳门径予以禁止,并将线索移交金融打点部门。

  第二十三条【不正当合作】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的准则,不得滥用市场劣势地位施行歧视性、排他性竞争安排,不得妨碍金融出产者通过金融机构渠道盘问、解决金融业务。

  第二十四条【品牌混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以明晰、醒宗旨方式展示金融产品提供者名称或相关标识。金融产品名称不得使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名称、商标的相关字样,构成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品牌混淆。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名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在网站、挪动互联网应用步伐、小步伐、自媒体名称中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信托公司”“理财”“产业打点”“产业投资打点”“股权众筹”“贷款”“资产打点”“支付”“清算”“征信”“信誉评级”“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等金融相关字样或者内容,应当获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或金融信息效劳业务资质。

  第二十六条【商标注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运营者注册和使用包孕“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信托公司”“理财”“产业打点”“产业投资打点”“股权众筹”“贷款”“资产打点”“”支付“”清算“”征信“”信誉评级“”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等金融相关字样或者内容的商标,应当获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或金融信息效劳业务资质。

  第五章 监视打点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监管】金融打点部门依照职责分工采纳非现场或现场查抄等方式,施行对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流动的监视打点。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金融打点部门的查抄,提供的信息、质料应当及时、精确、完好。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监管】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施行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流动的监视打点。

  市场监管部门增强互联网广告打点和反不正当合作论法,及时向金融打点部门传递有关问题状况并在须要时商请辅佐查询拜访。

  网信部门增强互联网信息内容打点,会同电信主管部门、金融打点部门增强数据安详打点和个人信息护卫。

  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名称与商标打点】金融打点部门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增强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名称的监测和打点。对违背本法子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运营者,责令其限期整改。

  金融打点部门会同常识产权打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增强商标使用的监测和打点。对违背本法子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运营者,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冲击不法金融流动营销】金融打点部门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增强对不法金融流动网络营销的监测,依照职责分工予以从事。

  第三十一条【行业自律打点】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有关行业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要求以及本法子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标准,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增强金融类挪动互联网应用步伐立案打点和金融出产者举报平台经营。配合金融打点部门成长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日常监测,及时移交有关问题线索。加大对社会公众的金融常识普及教育,引导理性投资、安康出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责任】金融机构违背本法子规定成长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金融打点部门可采纳监管谈话、责令整改、出具警示函以及依法依规可以采纳的其他门径。

  第三十三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责任】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背本法子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成长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合作法》予以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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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背本法子第二十一条规定成长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护卫法》予以从事。

  第三十四条【不法金融流动营销责任】任何机构和个人违背本法子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规定成长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金融打点部门、处所金融监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打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期货交易打点条例》《防备和从事不法集资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从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参看打点】私募基金打点机构、信誉评级机构、处所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处所金融组织成长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参照本法子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本法子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外汇局、常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和整改期限】本法子自年月日起实施。本法子实施前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流动分歧乎本法子相关要求的,金融机构及受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在本法子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