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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导读:央行、外汇局:激励存托凭证业务使用人民币停止跨境收付...

每经编纂:张杨运

5月27日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为标准存托凭证跨境资金打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打点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成长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8〕21号 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打点局制定了《存托凭证跨境资金打点法子 试行 》。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法子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打点局负责解释



通知中有以下几点较为重要:

1.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证券为根底在境内发行中国存托凭证所募集的资金可以人民币或外汇汇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

2.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打点局及其分局、外汇打点部依法对存托凭证发行、交易等波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施行监视、打点和查抄。

3.境内转换机构以非新增证券为根底生成或兑回中国存托凭证停止的跨境证券交易累计净汇出资金不得凌驾经登记的规模。

以下为法子全文:

存托凭证跨境资金打点法子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存托凭证跨境资金打点,配资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打点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成长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8〕21号 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法子。

第二条本法子所称的存托凭证,包含境外根底证券发行人 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 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 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 ,以及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存托凭证 以下简称境外存托凭证 。

第三条激励存托凭证业务使用人民币停止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 CIPS 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打点局及其分局、外汇打点部依法对存托凭证发行、交易等波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施行监视、打点和查抄。

第二章存托凭证发行资金打点

第五条境外发行人和境内企业发行以新增证券 含首发、增发、配股等,下同 为根底的存托凭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打点条例》规定解决登记。

第六条境内企业以新增证券为根底发行境外存托凭证,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当化的通知》 银发〔2018〕3号 、《国家外汇打点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打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4〕54号 等规定解决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收付及汇兑等事项。

第七条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证券为根底发行中国存托凭证,应在取得证监会核准发行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 或境内相关代办代理机构 ,持以下资料到其上市境内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国家外汇打点局分局或外汇打点部 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 解决登记:

一 《以新增证券为根底的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登记表》 见附1 ;

二 证监会核准发行中国存托凭证的证实资料;

三 境外发行人委托境内主承销商 或境内相关代办代理机构 解决中国存托凭证登记的委托代办代理协议。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在成本项目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 为境外发行人解决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至境内主承销商 或境内相关代办代理机构 。

所在地外汇局在为境外发行人初度解决登记时,应在系统中盘问境外发行人能否有主体信息。没有主体信息的,应赐与境外发行人特殊机构赋码并为其解决主体信息登记。

境外发行人应在中国存托凭证发行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主承销商 或境内相关代办代理机构 将更新后的《以新增证券为根底的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登记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第八条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证券为根底在境内发行中国存托凭证,应 或委托境内主承销商、境内相关代办代理机构 凭所在地外汇局打印并加盖业务印章的业务登记凭证,选择一家境内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开户行 ,以境外发行人的名义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人民币或/和外汇 账户出入范围见附2、账户信息报告标准见附3,下同 。

第九条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证券为根底在境内发行中国存托凭证所募集的资金可以人民币或外汇汇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

已解决登记的境外发行人,如需将募集资金汇出境外,应持业务登记凭证到开户行解决相关资金汇脱手续;如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内使用,应合乎现行间接投资、全口径跨境融资等打点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法子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打点局负责解释



第三章存托凭证跨境转换资金打点

第十条本法子所称的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指合乎相关规定的跨境转换机构将根底股票转换为存托凭证 以下简称生成 ,以及将存托凭证转换为根底股票 以下简称兑回 。本法子所称的跨境转换机构,包含处置惩罚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的境内证券运营机构 以下简称境内转换机构 ,以及处置惩罚境外存托凭证跨境转换的境外证券运营机构 以下简称境外转换机构 。

第十一条跨境转换机构以非新增证券为根底生成或兑回存托凭证需停止跨境证券交易 含根底证券买卖及合乎规定的以对冲风险为宗旨的投资种类 的,应按规定向国家外汇打点局停止跨境证券交易登记。

第十二条合乎规定的境外转换机构以非新增证券为根底生成或兑回境外存托凭证的,应委托境内一家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等作为托管人 以下简称境内托管人 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并通过境内托管人持以下资料向国家外汇打点局停止跨境证券交易登记:

一 书面申请,具体说明购置证券的品种、规模、金额、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投资者委托资金 、境内托管人信息、已登记跨境证券交易状况 追加登记时提供 等;

二 境外转换机构成长跨境转换业务相关证实文件。

国家外汇打点局为境外转换机构解决登记后,境内托管人凭登记凭证可为境外转换机构开立境外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专用账户 人民币或/和外汇 账户出入范围见附2 ,并解决相关资金收付、汇兑等业务。

境外转换机构以非新增证券为根底生成或兑回境外存托凭证的跨境证券交易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凌驾经登记的规模。

第十三条合乎规定的境内转换机构以非新增证券为根底生成或兑回中国存托凭证的,应委托一家境内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境内转换机构可持以下资料向国家外汇打点局停止跨境证券交易登记:

一 书面申请,具体说明购置证券的品种、规模、金额、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投资者委托资金 、境内托管人信息、已登记跨境证券交易状况 追加登记时提供 等;

二 境内转换机构成长跨境转换业务相关证实文件。

国家外汇打点局为境内转换机构解决登记后,境内托管人凭登记凭证可为境内转换机构开立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专用账户 人民币或/和外汇 账户出入范围见附2 ,并解决相关资金收付、汇兑等业务。

境内转换机构的境内托管人应委托境外托管酬报境内转换机构开立境外托管账户,用于解决与存托凭证相关的资产托管和资金收付、汇兑业务。

境内转换机构以非新增证券为根底生成或兑回中国存托凭证停止的跨境证券交易累计净汇出资金不得凌驾经登记的规模。

第十四条境内 外 转换机构需恪守监管部门关于跨境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将资金用于与存托凭证无关的其他用途。

境内 外 转换机构因对冲风险必要成长的相关衍生品交易应与跨境根底证券交易具有合理的相关度。

境内 外 转换机构与存托凭证业务相关的境外 内 资产余额上限,应合乎中国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第四章存托凭证存托资金打点

第十五条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内存托人应开立中国存托凭证存托业务专用账户 人民币或/和外汇 账户出入范围见附2 ,用于中国存托凭证有关的分红、派息、配股等相关资金收付和汇兑。

第十六条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内存托人可依据境外发行人的分红、派息、配股等为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提供相应的效劳,解决相关资金收付和汇兑。

境外发行人如委托境内存托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配股,可通过其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人民币或/和外汇 解决有关的资金收付和汇兑。

第十七条中国存托凭证退市的相关资金收付及汇兑通过境内存托人中国存托凭证存托业务专用账户 人民币或/和外汇 解决。

境外发行人 或委托境内存托人 应自退市之日起30日内持退市相关证实资料及资金办理方案等,在境内存托人中国存托凭证存托业务专用账户 人民币或/和外汇 开户行解决相关资金收付及汇兑。

第十八条境外存托凭证的境外存托人可依据必要在一家境内托管人处开立境外存托凭证存托业务专用账户 人民币或/和外汇 账户出入范围见附2 ,用于解决境内企业分红、派息、配股、退市等相关资金收付和汇兑。

 第二十三条本法子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打点局负责解释



第五章统计与监视打点

第十九条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外发行人、境内转换机构、境内存托人、境内相关开户行,境外存托凭证的境外转换机构、境外存托人、境内相关开户行,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打点局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汇账户打点的有关规定,解决相关账户开立、使用等事项。

中国存托凭证和境外存托凭证的境内相关开户行,应依照相关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打点系统立案,并依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打点系统 RCPMI S 相关打点法子,及时、精确、完好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打点系统报送有关账户信息和跨境出入信息。

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内转换机构、境内存托人、境内托管人、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境内相关开户行及相关涉外收付款人,股票配资网,境外存托凭证的境内托管人、境内相关开户行及相关涉外收付款人,应依照国家外汇打点局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收罗、国际出入统计报告等规定,及时、精确、完好地报送相关数据。

境内 外 转换机构的境内托管人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打点局呈文截至上月末跨境证券交易、资产余额、跨境资金活动等状况。

境内 外 转换机构变换境内托管人的,51配资,应自变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或通过新托管人 向国家外汇打点局呈文。

第二十条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内存托人、境内托管人、境内转换机构、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境内相关开户行及相关涉外收付款人,境外存托凭证的境外存托人、境内托管人、境外转换机构、境内相关开户行及相关涉外收付款人等违背本法子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打点局可依法采纳相应的监管门径,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罚。

第二十一条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所涉的登记、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参照适用本法子。

 第二十三条本法子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打点局负责解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法子所规定相关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文本和中文译本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法子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打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法子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法子未能标准的,依照其他相关打点规定解决。

附全文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打点局公告〔2019〕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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