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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重要子公司被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事项

发布时间:2021-07-30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导读:ST永生及董事长高俊芳等相关当事人遭到深交所公开谴责...

格隆汇5月20日丨*ST永生(002680.SZ)公布,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永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赐与纪律处分的决定》。现将相关状况公告如下:
经查明,永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永生)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严峻事项未披露
*ST永生未按规定披露疫苗产品抽验分歧格、片面停产及召回的信息,关于疫苗产品有关状况的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说和严峻遗漏,未披露重要子公司被吉林省食品药品监视打点局备案查询拜访的事项,未披露主要疫苗产品GMP证书失效和从头取得GMP证书的事项。
二、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ST永生在2015年至2017年年度呈文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呈文中对上述相关产品状况的形容存在虚假记载。
三、未在规按期限内披露按期呈文
*ST永生未能在规按期限内披露2018年半年度呈文和2018年第三季度呈文。
*ST永生的上述行为违背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6.1条、第6.2条、第11.11.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
*ST永生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高俊芳,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张洺豪,董事、副总经理张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背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期货配资,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永生董事、董事会秘书赵春志违背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2.2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永生副总经理蒋强华、刘景晔、张友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背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永生董事刘良文、王祥明,股票配资,dl董事马东光、沈义、徐泓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背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永生监事陈晓杰、张晓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背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事项三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永生副总经理鞠长军、万里明,研发总监王群,行政总监赵志伟,销售总监杨鸣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背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规范》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永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赐与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永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高俊芳,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张洺豪,董事、副总经理张晶,董事、董事会秘书赵春志,副总经理张友奎、蒋强华、刘景晔赐与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永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刘良文、王祥明,dl董事马东光、沈义、徐泓,51配资,监事陈晓杰、张晓林,副总经理鞠长军、万里明,销售总监杨鸣雯、研发总监王群、行政总监赵志伟赐与传递批评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