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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股市行情网9月3日讯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华夏基金债券交易员王鹏伙同其父母

发布时间:2021-09-14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导读:华夏基金员工老鼠仓获利千万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今天股市行情网9月3日讯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华夏基金债券交易员王鹏伙同其父母,使用其亲属证券账户停止“老鼠仓”交易,操作“老鼠仓”作案获利1773万余元,王鹏及双亲王慧强、宋玲祥全副获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华夏基金员工老鼠仓获利千万 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鹏身为基金公司从业人员,操作其工作便当获取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未公开信息,并将该信息告知被告人王慧强、宋玲祥,王慧强及宋玲祥操作该未公开信息处置惩罚证券交易,交易金额共计87803余万元,不法获利1773.6662余万元,此中王慧强交易金额9661余万元,不法获利201.2108余万元;宋玲祥交易金额78142余万元,不法获1572.4553余万元,51配资,三被告人均形成操作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并形成独特立功,情节出格重大,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立功事实及罪名创立。在独特立功中,被告人王鹏身为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当,其操作该职务便当,屡次登陆公共盘问帐户获取未公开信息并向被告人王慧强、宋玲祥通报。该信息由王鹏掌控,股票配资,能否对别通报、向谁通报、通报多少均由王鹏决定,其在独特立功中为主导地位,起关键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而被告人王慧强、宋玲祥自己并不具备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当,在立功中只是操作王鹏通报的未公开信息停止相关交易,配资,不能独自构老本罪,具有可替代性,其在独特立功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并可减轻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鹏犯操作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900万元;

二、被告人王慧强犯操作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210万元;

三、被告人宋玲祥犯操作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惩罚金人民币690万元;

四、对被告人王鹏、王慧强、宋玲祥违法所得人民币1773.66622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