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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放大招!理财产品销售迎新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代销产品

发布时间:2021-01-19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导读:银保监会放大招!理财产品销售迎新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代销产品...

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银保监会25日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 下称“《办法》” ,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提出,银行理财子公司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打破刚性兑付,不得直接或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注:点击图片可跳转至银保监会网站,在“附件信息”查看征求意见稿全文

从销售机构的规定来看,《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一类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据界面新闻,一国有大行从业人士指出,“《办法》对两类销售机构的规定意味着,类似于支付宝、度小满金融、京东金融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现阶段不能代销理财子公司的产品。投资者仅可以通过理财子公司的、银行的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不过,未来理财子公司发展比较成熟后也存在放开和第三方平台合作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二 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三 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理财产品宣传推介;

四 将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

五 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强制捆绑、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

六 提供抽奖、回扣、馈赠实物、代金权益及金融产品等销售理财产品;

七 违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为谋取机构或人员的利益,诱导投资者进行短期、频繁购买和赎回操作;

八 由销售人员违规代替投资者签署销售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理财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投资者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投资者持有本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

九 为理财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部分或全部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

十 利用或者承诺利用理财产品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

十一 给予、收取或索要理财产品销售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十二 恶意诋毁、贬低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理财产品;

十三 截留、挪用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

十四 违法违规提供理财产品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五 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销售业务,私自推介、销售未经本机构审批的理财产品,在营业网点内存放未经本机构审批的理财产品销售相关文件和资料;

十六 未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时间发行理财产品,或者擅自变更理财产品的发行日期;

十七 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前,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发布理财产品宣传推介材料;

十八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正当、必要的原则,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未经客户专门授权,不得将客户个人信息及相关理财产品销售信息提供其他第三方机构和个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迎来量身定制的产品销售规则,监管制度体系日趋完善”,银保监会主管的中国银行(601988)保险报这样评价《办法》的发布。以下是其报道全文↓

明确自销+代销模式

作为《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 的配套监管制度,《办法》强调开展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资管新规”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理财新规” 、《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

在《办法》中,理财产品销售活动的概念被明确界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包括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方面,《办法》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一类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其中,在代理销售机构方面,《办法》明确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

“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上述负责人解释,“根据国际经验来看,在新型机构起步时会出现有假冒机构来冒充的情况,因此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

资料图,图文无关

产品发行方和代销机构需“互相筛选”

《办法》坚持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共同承担销售责任。

其中,银行理财子公司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方,主要责任是明确“是什么产品,由谁来卖,如何管理卖方”,即确定如实反映产品属性的统一信息内容和披露标准,筛选合格的代理销售机构并实施持续有效管理,明确规范销售的执行标准和约束机制。

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主要责任是明确“卖什么产品,卖给谁,该怎么卖”,即选择适宜本机构特点和目标客群的理财产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评估筛选合适的投资者,以及依法依规和按协议约定确保本机构及人员持续履行合规销售的管控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分别提出机构和产品尽职调查的要求,即双方需要“互相筛选”。《办法》特别强调,代理销售机构需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查,承担集中审批职责,并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上述负责人举例说明:“《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要进行评级,代理销售机构拿到产品后也要进行评级,若评级出现不一样,则取最高的评级作为最终评级,这能从更审慎的角度来约束产品的评级。”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进一步压实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销机构在理财产品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与产品进行匹配、宣传销售文件制作、信息披露、理财信息登记等方面的责任,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更加明确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内容,有利于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对理财行业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是落实资管新规的操作细则

资管新规明确,资管产品的销售应纳入监管范畴。可以看出,《办法》的制定是对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规则的延续。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出台《办法》是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规则,是对标看齐资管行业监管标准的需要,充分研究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积极推进监管规则一致,避免制度洼地。

与此同时,出台《办法》也是进一步完善理财子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求。“银行理财子公司是一类全新的机构,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主要沿用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全面性和适用性存在不足。《办法》的出台是银行理财子公司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说。

在中邮理财副总经理刘丽娜看来,《办法》的重点就在于“细”。“我们原来一直在比较上层的法规里面提及尽责,那么‘责’的边界在什么地方?《办法》对此做了清晰界定,是行业非常需要的操作细则。例如,对销售合同中哪些是误导行为、虚假宣传,以及销售人员管理等都做了很详细的明确。《办法》通过细化相关规定,可以明确实际业务操作中的规范性做法,大大减少资管机构和投资者因职责不清晰产生的纠纷。”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智库研究员董希淼亦表示,《办法》相关条文具体详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既有利于金融机构执行,也便于投资者理解。

未来销售渠道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在《办法》的监管框架下,多家银行理财子公司表示,未来将积极探索电子渠道销售的合规管理问题。

农银理财副总裁孙建坤介绍,目前,农银理财的产品约有90%通过母行的电子渠道进行销售。在此过程中,或存在投资人没有仔细阅读销售说明书或产品协议的情况下,就完成了产品购买的情况。未来需做好线上销售的管理和记录,让销售过程透明公开地进行。

孙建坤还表示,将来在理财市场上,每家银行可能都会代销各家理财公司的产品,因为市场足够大,无论是从满足投资者需求的角度,还是理财子公司更多吸收投资者资金的角度,都需要理财子公司和代销机构双向的开放。他透露,农银理财也在积极接洽其他金融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没有进一步扩大银行理财代销机构范围,这将使得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在销售机构范围方面,与公募基金等还存在一定差距。不过,在董希淼看来,《办法》也预留了制度空间,表明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编辑|赵云 肖勇

校对|何小桃

封面图来源:摄图网

今日股市行情网综合中国银行(601988)保险报 记者 李林鸾 、

银保监会官网、中国新闻网、界面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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